多地判出彩礼新规“第一案”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呢? 2022年彩礼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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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现在春节前夕,顶尖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近日,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

“彩礼新规”正式施行

2月1日,顶尖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怎么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

例如,彩礼认定时,怎么区分彩礼和恋爱期间一般赠和?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向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向付财物的目的,全面思考双方当地风俗、向付的时间与方法、财物价值、向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新规以反给排除的方法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向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外,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向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运用及嫁妆情况,全面思考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案例一:领证半月就离婚,彩礼如何办?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第一次适用顶尖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说明,2022年,李某和张某经人说明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给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给张某向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给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标准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知道,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最初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案例二: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算彩礼吗?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北京一中院适用顶尖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

贾某和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最初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向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给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审理过程中,贾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给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给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和李某结婚的目的而向付的部分彩礼。

另外,按照“彩礼新规”,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向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运用及嫁妆情况,全面思考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给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第一次适用“彩礼新规”的案例。

案例中,李雷和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别极大,结婚差点一年时间就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

庭审中,李雷给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标准韩梅所有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向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韩梅回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向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故,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风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上车钱能不能认定为彩礼,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向付财物的目的,全面思考双方当地风俗、向付的时间与方法、财物价值、向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本案中全面向付的时间与方法、财物的价值、向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可以认定离娘钱、上车钱属于彩礼。

综上,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向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呢?

法院认为,这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全面思考彩礼向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向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风俗等因素。思考到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000余元,彩礼的数额以近乎本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远超一般人的承受能力,应当认定彩礼数额过高。

本案中,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思考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返还彩礼是否需要思考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法官认为,现实中,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未婚孕育情况十分普遍,大家不应当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如果完全不思考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女方孕育情况而标准女方所有返还彩礼,不仅违背了公正守则,也和法律保护少妇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大家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女方是否孕育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因素。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最终一次性给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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