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法 cctv1法律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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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薛之谦发打油诗答复盗摄《飞驰人生2》的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随后再次答复:文字,乃凶器 ,可传善,可滋恶, 流量,是干爹,可换银,可报应。

2月15日,薛之谦微博发文,评论《飞驰人生2》,但键盘侠们发现他的博文中含有三张在影院的屏摄图片。随后,“薛之谦 盗摄”冲上热搜第一。

有键盘侠称,回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标准,公众角色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也有键盘侠表示,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差点任何剧透效果,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备上纲上线。

面对争议,2月16日九点,薛之谦发布打油诗疑似答复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16日晚,薛之谦转发央视报道“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一说” ,并配22字再次答复争议。

据央视新闻消息,看电影拍照算侵权吗?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壹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单人研究、课堂教育,为了评测或点评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运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此前,周兆成律师也发文详细解读了薛之谦被指盗摄之风波。

周兆成律师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薛之谦在拍摄他人作品时未经许可,并且将这些材料用于公布传播、商业利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也许构成盗摄。但是,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仅仅是为了单人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像薛之谦这样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发布的动态浏览量及影响力都是远大于大家普通老百姓的,他们的言行举止也被放大在了公众视野下,公众角色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如果发生盗摄行为,并且被片方追究,盗摄者也许会承担民事责任:盗摄者也许需要赔偿片方因盗摄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等。盗摄行为也许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也许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也许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从法律上讲没有追究,盗摄行为在道德与社会层面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我们尊重他人的姿势产权与隐私权,避免进行盗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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